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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利,惟依賴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,「數位權利管理」是著作權人為保障其著作權法上權利所施行的一種技術措施,而一九九六年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(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)」及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(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)」二項國際條約,分別要求各會員國應立法確保著作權人所採取的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)」不被規避,並使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)」之完整性不被破壞,其實就是對於「數位權利管理」的技術措施,提供更進一步的法制上保護。

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利,惟依賴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,「數位權利管理」是著作權人為保障其著作權法上權利所施行的一種技術措施,而一九九六年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(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)」及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(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)」二項國際條約,分別要求各會員國應立法確保著作權人所採取的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)」不被規避,並使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)」之完整性不被破壞,其實就是對於「數位權利管理」的技術措施,提供更進一步的法制上保護。...more

《著作權筆記》網站 主持人  章忠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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