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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有台灣或大陸出版社社長或版權經理問我?華藝所推廣的《高倍數定價》政策的電子書銷售模式,究竟可撐多長時間?這個問題,我心中早有定論。

我記得每次與新出版社洽談電子書版權授權時,要走之前,我都會補上一句:「趁現在屬賣方市場,價格與銷售模式,各出版社與華藝就可決定;但經過三、五年,市場成熟轉成買方市場,出版社與華藝就會失去先機。」我絕對不是不負責任推卸責任,更不是說明華藝的高倍數定價銷售政策會失靈,而是擔心當市場需求機制進場後,除了華藝,還會有誰會保護或維持出版社的利益呢?

市場需求決定論

所謂《市場需求決定論》,簡單來說,就是通過市場消費趨勢,發現顧客的需求,並生產出相對應的產品來滿足它。這個理論應用在目前如火如荼想搞大電子書市場的載體製造商而言,其實有點言之過早。就新事物傳佈的基本原則來說,新科技(新媒介)要讓一般人大量使用,除接受觀念外,在使用行為習慣、載體定價或者找到適合的內容,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。而這些問題,絕對不是那些標榜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的科技大廠所能理解,更不是媒體認為的新消費風潮的來臨,電子書產業就可以蓬勃發展。

上述說法,可讓出版社釐清兩件事情,一是新科技載體無法決定電子書該往哪個方向發展?另一是,載體廠商無法決定市場需求,透過自由經濟市場,讓市場本身決定電子書產值大小,才是真正王道。

若這兩點已釐清,那日前許多出版社要與電子書載體商合作的動機與立論,就不應該如此強烈,因為載體無法決定市場,載體廠商銷售的目標還是載體,而非電子書內容;再者,若大家都同意市場需求大過於其它影響因素,那市場使用者的終端心聲(讀者或者Heavy User),是否也需要仔細聆聽?

市場機制決定產業發展

當然,從華藝開始投入電子書市場時,就已認定市場機制最終會影響整個產業發展,甚至會打破華藝先前制定高倍數訂價政策的規範;但重點是,當我們知道數位版權管理機制與市場聲音相違背時,出版社與華藝又該如何選擇呢?華藝自2008年到2009年兩年間,為出版社版權問題,前後陸續已將數位版權保護系統更改過三個版本,並將影像檔(PDF檔案)改成Flash檔,種種措施都只為保護版權。此外,為爭取更多出版社加入平台,華藝更嚴格控制列印與下載等加值功能。

數位版權管理機制(簡稱DRM),是部分平台或者加值商所強調的優勢,但是,若這個優勢已經不符合市場需求時,DRM在電子書產業發展過程中,已漸漸失去它的重要性。電子書產業的發展,絕對不會單純只受限在科技或者版權管理,而更多的變數,都會在市場成熟之後,慢慢浮現。

電子書市場裡面絕對不會只有華藝或者其他平台商,若市場需求量過大時,電子書市場就會有如叢林般。出版社是否有無能力拒絕大環境的發展與需求?還是提早透過華藝進行小幅度開放與實驗,相信不言而喻。

知道市場聲音在B2L部分,需要有列印、下載或者更多功能時,我們又該如何因應?相對地,若我們清楚B2C市場會在1-2年內正式影響閱讀行為時,各出版社您們的因應方法,又該如何?

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

 陳建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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