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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書的作者版稅該怎麼算?

這是近年來電子書業者和出版社以及作者極為關心的問題,由於無先例可循,因此還產生不了「行規」,各出版社和電子書業者都自己看著辦,不過透過多方討論,應可得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比例。

先從實體書的版稅談起。

實體書的版稅「行規」是10﹪左右,這個數字並不是誰規定,而是根據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算出來,而為各出版業者接受的。在台灣,一本書從出版社到市場,中間還須經過經過大盤或中盤商,一本書的成本和銷售所得(在不打折的情況下)大概這樣分配--出版社成本三成、毛利三成、中盤商及書店毛利共四成;其中出版社的成本包括了作者的版稅一成(10%)左右(雖然近年來出版社批書折扣降低,吃掉了毛利,但大部分作者版稅仍然維持著10﹪左右的水準)。這是實體書的狀況,電子書其實也可以用這樣的概念來計算作者的版稅,但由於電子書和實體書在生產成本、銷售通路、銷售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,因此利潤分配也應有所不同;最大的不同是電子書不打折、無退書,經銷端營運成本降低,因此出版社合理的批價應該提高到定價的七折,但由於目前的出版社都把電子書的製作交給電子書經銷商,等於電子書經銷商扮演了出版社的角色;由於少了內容取得及編輯過程,因此電子書的製作成本可抓一成左右,也就是說,若電子書非自己製作,則出版社批給電子書經銷商的折扣應為六折較為合理,也就是說,出版社的毛利可到六成(60%)!那麼,出版社應如何付作者版稅呢?

基本上,電子書是實體書的延伸利益,這利益理應由出版社和作者共享,雖然如此,但絕不是雙方平分,因為出版社還是有人力及其他資源投入,因此比較合理的計算方式是--實體書形式時,當出版社毛利是30﹪,作者版稅是10﹪,若電子書形式時出版社的毛利提高到60﹪,那作者的版稅則可依比例提高到20﹪,批價折扣高於六折或低於六折,作者的版稅都可依此比例調高或調低。

這樣的計算方式,不知出版同業先進以為如何?

(李赫 稻田出版公司社長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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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雄淋說法@YLib Blog

美國作家海倫凱勒(Helen Adams Keller)說:「有人說,知識即力量,對我而言,知識即幸福。」知識既可以為人類帶來力量,也可以為人類帶來幸福。人類的文明因知識的累積而進展。 早期人類想要獲得知識,是依賴獸骨、龜甲、竹簡等媒介傳遞。在紙張和印刷術發明以後,人類獲取知識,最主要是依賴書籍。其後由於各種傳播媒體的發展,唱片、收音機、電影、電視、第四台、衛星等傳播科技的興起,不斷改變知識傳播的型態。直到近二、三十年,電腦科技和網路的興起,知識的傳播已經邁向數位化時代。

從我國著作權法發展的歷程來看,每一種傳播工具新興,就帶來傳統產業的衝擊和改變。新興產業雖然不至於完全淘汰舊產業,但是新興產業卻足以使舊產業蕭條。在新舊產業衝擊的過程中,往往都有一段法律的空窗期,然而當新產業整合完成而合法化後,舊產業如果不轉型適應新潮流,就逐漸沒落。電視影響傳統廣播業;MTV影響電影業;第四台影響MTV業;MP3和P2P技術影響唱片業,都是這三十年來歷歷在目的事實。

此外,目前台灣電子書的載體形式,並不統一,為了避免載體重複投資浪費,台灣數位出版業,也應定期討論,整合出一套對權利人有保障,也對消費者最合適的方法,使任何數位內容,都可以在同一規格的載體閱讀。再者,台灣目前每年實體書的出書種類,是中國大陸的六分之一,如果數位出版可以整合,也比較可以與中國大陸談判數位出版的合作與交換問題。

在傳統出版行銷數量日趨減少,數位出版數量日漸增加的時代趨勢下,傳統出版者,應及早思索部分轉型問題,而轉型後也將遇到數位平台的整合問題。而由傳統出版到數位出版,原出版者面對作者,應重新思考角色的轉換問題。傳統的出版者,除了應同時參與數位出版外,也應同時成為作者的著作權經紀者,這其中需要許多談判,也需要了解許多新的法律遊戲規則。觀念創新與角色調整,可能是傳統出版者決定未來是否生存與發展的最重要因素...more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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紙張書的電子化,現在在業者之間最困擾的問題,大概就是 DRM(數位權利管理)了。該不該有 DRM 呢?有的話,該用什麼方式、管制到什麼程度?沒有的話,結果會怎樣?風險可以承擔嗎?

截至目前為止,全世界完全放棄 DRM 的,只有很少數幾個案例(例如以出版電腦書知名的歐萊禮出版社),絕大部分出版社面對這個問題,通常都顯得束手無策,只能用最小風險的方式思考。因為出版社不只要面對自己業績的問題,也要承擔來自作者的憂慮。

最後結果變成出奇地相似,大家都希望電子書採用最嚴格的 DRM。最嚴格的 DRM 可以舉亞馬遜書店的點火讀書機(Kindle)為例,你只能從專屬的線上書店購買電子書,下載的電子檔只能存在專屬的機器,用專用的程式打開閱讀。

你沒有現成的辦法可以把檔案複製出來,存到其他電腦,更別說借出或贈送了。最誇張的是當亞馬遜發現它錯賣了一本書給你,它可以在事後反悔,從遠端進入你的讀書機刪掉它前面賣給你的檔案,退錢給你,取消交易。

這是今年年中真實發生的案例,亞馬遜的誇張行徑惹起莫大風波,最後是以亞馬遜認罪、道歉、賠償、保證以後絕對不再做同樣的事情而總算平息。

DRM 不只有生意衡量的角度,由於 DRM 對內容流通的管制,讓許多自由派團體視為「罪惡」,必欲去之而後快,你會在網路上看到許多高舉正義道德大旗的主張,儼然讓 DRM 議題演變成「政治正確」問題,而讓人難以平心靜氣地討論。...more

【內容推進實驗室】站長
貓頭鷹出版社 社長
陳穎青(老貓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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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利,惟依賴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,「數位權利管理」是著作權人為保障其著作權法上權利所施行的一種技術措施,而一九九六年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(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)」及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(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)」二項國際條約,分別要求各會員國應立法確保著作權人所採取的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)」不被規避,並使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)」之完整性不被破壞,其實就是對於「數位權利管理」的技術措施,提供更進一步的法制上保護。

著作權法雖然保護著作人的權利,惟依賴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,「數位權利管理」是著作權人為保障其著作權法上權利所施行的一種技術措施,而一九九六年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(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)」及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(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)」二項國際條約,分別要求各會員國應立法確保著作權人所採取的「科技保護措施(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)」不被規避,並使「權利管理資訊(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)」之完整性不被破壞,其實就是對於「數位權利管理」的技術措施,提供更進一步的法制上保護。...more

《著作權筆記》網站 主持人  章忠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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